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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公告

2017-06-15 16:56

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,改善提高干部职工居住条件,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于2003年7月28日起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,现将贷款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    一、申请公积金贷款对象的基本条件。

   凡按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干部职工,在本市**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,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,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。

    二、贷款年限和*高限额。

    住房公积金贷款*长期限暂定为10年,*高限额暂定为8万元***。

    三、贷款利率。

    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执行。

1-5年(含5年)年利率3.60%

5年以上-10年年利率4.05%

    四、还款方式

1、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贷款,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。

2、一年期以一的公积金贷款,可选择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者月等额本还款方式。

    五、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视情况采取住房、有价证券或住房公积金联名担保等形式的抵押、质押或保证方式。

    竭诚欢迎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,中心将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。

    联系电话:8213895